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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營業執照變更經營范圍的具體操作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0:38
名詞解釋: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關于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具體操作如下:
一、項目概述
1、項目名稱:分公司變更登記
2、辦理窗口: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諾時限:①變更名稱、住所1個工作日;
②變更經營范圍、負責人5個工作日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辦結)
二、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3、《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5、《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三、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營業執照》。
四、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后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分公司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6、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經規劃、國土、衛生、環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7、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變更登記附表-負責人信息》;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9、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變更登記附表-負責人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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