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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繳納資源稅?
發布時間 : 2021-12-16 11:21:26

1。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什么情況下應繳納資源稅?
答:《資源稅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對于應稅產品的連續生產,不繳納資源稅。
實踐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另一種類型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或非應稅產品。為保證不重復征稅、不漏稅、不漏管,若用鐵礦石連續生產應稅產品,如用鐵礦石連續生產鐵精粉,則鐵礦石轉讓時不繳納資源稅;但對于冶煉用鐵精礦等不征稅產品的生產,在轉讓過程中應繳納資源稅。
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張偉龍華區)明確,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繳納資源稅,包括納稅人使用應稅產品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的應稅產品,應當分別計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如何掌握不同的稅目?
答:《資源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計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允許在深圳注冊代理工商公司的,適用較高適用稅率。這里的不同稅目,要根據資源稅稅率表所列應稅產品的詳細類別來掌握。比如黑色金屬下的鐵、錳、鉻、釩、鈦等礦產品是不同的稅目,鹽下的鈉鹽、鉀鹽、鎂鹽、鋰鹽等礦產品也屬于不同的稅目,所以銷售或銷售數量要分開核算。
考慮到同一稅目下不同的受稅主體可能設定不同的適用稅率,為確保申報準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同一稅目下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計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的,以適用稅率較高者為準。比如江蘇省規定銅礦石和選礦產品分別適用3%和2%的稅率,那么該省銅礦石和選礦產品的銷售也需要單獨核算,資源稅要根據不同的稅率進行申報。
三。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如何確定?包括增值稅和雜費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銷售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含增值稅。如果取得增值稅發票或其他有效憑證,則允許從銷售金額中扣除包含在銷售金額中的相關雜項運輸費用。相關雜項運輸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資金以及運輸、銷售發生的裝卸、倉儲等雜項費用。該規定延續了現行資源稅政策,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不含增值稅,同時允許扣除符合條件的計入銷售的雜項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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