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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抵扣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
發布時間 : 2021-11-01 11:15:45
2018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問題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家電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現將設備家電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公告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計入當期的一次性成本,不按年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購買,是指以貨幣形式或者自建方式購買,其中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包括購買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應當以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使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費用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確定單位價值。
(2)固定資產的購置時間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置的固定資產,除分期付款或賒銷外,按開票時間確認;分期付款或賒銷購買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達時間確認;自建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每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以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如果您不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則在接下來的幾年內不得更改。
5.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辦理享受政策相關手續,留存備查的主要材料如下:
(1)固定資產購置時間數據(如貨幣形式的固定資產購置發票、分期付款或賒銷購置固定資產到貨時間說明、自建固定資產竣工決算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會計憑證;
(3)說明相關資產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六、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執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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