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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回上年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需要調整納稅?
發布時間 : 2021-10-11 11:24:22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增加了上年計提的壞賬準備。本年計提壞賬準備時,發現壞賬準備比上年計提的多,因此將上年計提的壞賬準備轉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壞賬準備時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的準備支出,即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可見,稅法規定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損失實際發生后,允許稅前扣除。
由于企業會計根據應收賬款余額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將預計壞賬損失計入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會導致利潤減少。如果超額計提壞賬準備和壞賬損失轉回,會導致利潤增加。
綜上所述,企業沖回的未實現壞賬準備增加了企業利潤,需要在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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