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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
發布時間 : 2021-09-26 09:45:21
股權轉讓收入包括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各種形式的經濟利益,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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