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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吊銷營業執照制度的基本內容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2:11
因為在我國企業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因此營業執照與企業存續之間有很大的關聯。基本上所有對企業的監督管理,都是與營業執照有關的,營業執照已經成為對企業進行工商管理的核心與基點所在。營業執照實際成為吊銷營業執照制度,便能最為集中地代表我國對企業的工商管理理念。具體而言,我國吊銷營業執照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內容:
1、吊銷營業執照的類型。由于我國營業執照總體上分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非法人性質的《營業執照》兩種,故吊銷營業執照亦可相應分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吊銷營業執照”兩大類。前者主要是針對獲得法人資格的公司及各類企業,后者適用于個人獨資、合伙、分支機構等。除以上兩類劃分方法外,還可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企業形態的不同,將吊銷營業執照分為“吊銷個人獨資企業執照、吊銷合伙企業執照、吊銷公司執照、吊銷其它企業執照”四大類。因為,在我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以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皆有關于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就其中的“吊銷其它企業執照”而言,便是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吊銷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三資企業的執照均涵蓋在內。由于我國公司企業形態的復雜多樣性,以及營業執照與每一類具體企業形態相對應的特性,我們也完全可以說,有多少種企業,便有多少種吊銷營業執照。
2、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不同類型的吊銷營業執照,可有不同的吊銷理由。依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吊銷理由為主線,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注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注冊資本證明等)騙取注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并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注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后卻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并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并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干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范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因為具體非法經營的情形顯然是各不相同的。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此外,《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經營而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從以上簡要列舉可以看出,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確實相當寬泛,而且性質各不相同,這不僅造成我國現實之中吊銷營業執照的濫用,而且使得關于吊銷營業執照法律效力的爭論更加激烈。
3、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機關。正如營業執照的頒發專屬于企業登記部門一樣,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也只能由企業登記部門進行,在我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依照2001年4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對非本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答復》中規定:“對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由原公司登記機關作出”。這即表明,只有原登記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有權對該企業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除此,任何其它部門皆無權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盡管各有關部門有權查處企業非法經營的行為,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違反質量監管企業的查處、公安機關對賭博娛樂企業的查處、以及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的查處等,但這些部門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在他們的建議下,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下發權,最終只能由企業原工商登記機關集中行使。
4、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程序。依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所列舉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其中第5項明確將吊銷執照(其中當然也包括吊銷營業執照)納入行政處罰范疇。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機關,除依法可以對相關企業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檢查外,最為主要的是,應于下發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只有在聽證結束后,方可最終作出處罰決定。依照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此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所以說,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并非一揮而就,它與其它行政處罰一樣,皆應受到法律程序的嚴格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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