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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條件及辦理資料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1:14
【事項名稱】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
【設定依據】
1.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
2.關于印發《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1〕79號)
3.關于實施《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3〕52號)
【申請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下列人員,應于招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一)在本市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二)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結、肄)業未繼續升學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學的本市非農業戶籍勞動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業的進京落戶勞動力;
(四)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復員轉業軍人;
(五)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或解除勞動教養的本市非農業戶籍勞動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農業戶籍勞動力;
(七)符合(二)至(六)項規定的城市化建設地區農業戶籍勞動力;
(八)本市農轉非勞動力;
(九)應辦理就業登記的其他實現就業人員。
【辦理材料】
一、單位基本材料:1.單位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2.與實現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3.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辦事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加蓋單位公章的《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就業登記表》(一式兩份);5.按相關規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被招用人員的身份材料:1.所招用實現就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所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2.根據被招用人員的本次就業前的身份應準備的材料,包括:各類學校畢(結、肄)業生、退學學生的畢(結、肄)業證書復印件或學校出具的書面退學證明;復員轉業軍人的《士兵復員證》復印件或《軍(警)官轉業證》復印件;本市農轉非勞動力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的《轉非勞動力身份確認表》;進京落戶人員的批準進京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司法(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還應提交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材料:1.戶口簿復印件及個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張;2.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3.殘疾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5.經個人簽字確認的《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采集(變更)表》。
【辦理地點】用人單位注冊或經營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辦理時間】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聯系電話】12333
【辦理流程】
第一步: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準備辦理就業登記的有關材料。
第二步:用人單位將應提交的材料和填寫的表格整理匯集后,按照規定時限報注冊或經營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第三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并審核用人單位提交的就業登記材料。材料齊全且信息無誤的,在《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就業登記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用人單位所提交材料不齊的,責成用人單位補充材料;表格填寫信息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并審核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材料。材料齊全且信息無誤的,在《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采集(變更)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用人單位所提交材料不齊的,要求實現就業人員補充材料;表格填寫信息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第四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就業登記表》的相關信息錄入就業失業管理子系統,打印《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就業登記表(確認)》,交單位經辦人核對確認。核對無誤后,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打印就業登記信息。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就業失業登記個人信息采集(變更)表》的相關信息錄入就業失業管理子系統,為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制作證件。
第五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相關材料整理留存。將單位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與實現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失業登記證》等交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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