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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認定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1:14
【事項名稱】
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認定
【設定依據】
關于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鸸芾韺嵤┺k法》的通知
【申請條件】
當年新招用本市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企業當年新招用的失業人員比例=當年新招用本市失業人員人數÷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0%。
【辦理材料】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向其企業注冊登記地所在區縣人力社保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副本及復印件;
3.招用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有效《畢業證書》、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前后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8.區縣人力社保局、區縣財政局要求的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
注冊登記地區縣人力社保局
【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
【聯系電話】
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名錄
【辦理流程】
(一)企業向注冊登記地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縣人力社保局受理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后在《認定證明》上簽署意見并將資料送區縣財政局。
(三)區縣財政局對材料進行復核,確認符合條件后在《認定證明》上簽署復核意見,復核意見轉區縣人力社保局,由區縣人力社保局發放《認定證明》。
(四)區縣財政局和區縣人力社保局應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登記,并報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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