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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營合伙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特征、成立條件以及所繳稅種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0:52
什么是私營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什么是合伙企業,接下來內容從合伙企業的特征、成立條件以及需要交的稅進行詳細介紹: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伙協議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伙企業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出資是合伙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伙人必須合伙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伙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伙盈利。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一般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伙人共同分享企業所得,并對營業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其特點是規模小,資本需要量較小。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就有很多的優點,主要是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同時,合伙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于提高企業的信譽,當然合伙企業也有其缺陷,主要存在于以下幾方面。
(1)合伙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契約而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伙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伙關系,從而造成了法律上的復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伙人增加資金的能力同時也受到了限制。
(2)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而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和差錯。
(3)所有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業的合伙人面臨很大的風險。
成立私營合伙企業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伙企業的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私營合伙企業都交什么稅
最基本的稅收是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個人所得稅等。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也就是說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的所得納入投資收益,匯算該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稅。
對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所得稅,只對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稅,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也是合伙企業同公司等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的地方。
合伙企業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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