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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組合商標的概念和法律保護問題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0:19
顏色組合商標的基本概念: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構成顏色組合商標的基本要素是顏色,而且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顏色組合可以單獨作為商標要素注冊為商標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顏色組合商標和指定顏色商標的區別
首先,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 , 而指定顏色商標必須有固定的形狀:
例如:" 高露潔" 牙膏的白、藍兩種顏色組 成的顏色組合商標,牙膏擠出來是什么形狀,顏色組合商標就是什么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的形狀是固定的。
其次,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在于顏色,而指定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于圖形與顏色的組合;
再次,只有一種顏色的顏色組合商標缺乏顯著性,只有一種顏色的指定顏色商標不缺乏顯著性,指定顏色商標可以由許多顏色組成,而顏色組合商標如果由太多顏色組成,則可能因為過于復雜無法注冊。
注:商標在注冊申請時有一項要求即:是否指定顏色及指定的是什么顏色。若商標指定了顏色,就說明在以后的商標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顏色,不能使用其他顏色。若沒有指定顏色,在以后的顏色使用中就沒有限制。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一般不指定顏色。
“顏色組合”商標怎么組合才不算侵權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其中”顏色組合”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商標,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顏色組合商標,《商標審查標準》解釋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但大多學者認為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筆者贊同大多學者對于顏色組合商標的定義.所以筆者認為7-Eleven便利店的黃綠紅門店裝潢是一件顏色組合商標,它是由黃色、綠色和紅色三種顏色,按順序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具有顯著性,并能將7-Eleven便利店與其他便利店區分開.如果單純只是三條線的組合,就不具有商標的特征了。
法律上如何保護顏色組合商標
對于非傳統商標加以法律保護,其目的是為了使生產經營者可以充分發揮自身想象力來創造出新穎奇特的商標,借此來吸引潛在的消費群體,最終促進我國工商業的不斷發展,對經濟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助推作用。本案是全國法院判決的首例涉及顏色組合商標的侵害注冊商標權糾紛案件,本案的審結,是對侵害非傳統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的有益探索,將對今后此類案件的審理起到積極的借鑒作用,同時充分發揮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支持鼓勵創新、規范競爭秩序、服務發展大局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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