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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改稅?利改稅的內容和意義是什么?
發布時間 : 2021-07-27 19:10:12
一、什么是利改稅
利改稅是指將國有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純收入由利潤上繳形式改為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等稅收形式,從而把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關系用稅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企業納稅后剩余的利潤,全部留歸企業支配使用。
二、利改稅的簡介
利改稅是中國改革國家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系的一項重大措施。核心內容是將所得稅引入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領域,把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繳納稅金,稅后利潤全部留歸企業。
經濟體制改革中,為了建立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以法律為依據的、穩定的利潤分配關系,使國營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從1980年起,國家先后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戶國營企業中進行了征收所得稅即利改稅的試點工作,并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全面推行。這項改革分兩步進行實施。
將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交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純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種改革。中國在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以后,要求國有企業從過多的行政干預中擺脫出來,成為自主生產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資產所有權仍歸國家,但企業擁有長期使用權。國家在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時,放棄以資產權力為依據的利潤上交方式,改為以政治權力為依據的繳納所得稅方式,借以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克服大鍋飯的弊端,促進企業經濟責任制的建立,并為財政體制的改革準備必要的條件。為此,1983年進行了國有企業利改稅第一步改革,之后,又于1984年進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稅的理論觀點盡管存在某些不妥之處,但對于在稅收理論界和實際工作中,破除非稅論、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單一稅制向復稅制過渡,促成工商稅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稅收法律形式調整并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等,都有一定的意義。由于當時外部經濟條件和配套改革不盡完備,加上利改稅從指導思想到制度設計都存在一定問題,這項改革未能全部達到預期目的。之后,人們通過實踐,比較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對國有企業純收入的分配,既應依據政治權力,同對其他經濟形式一樣征收所得稅,又應依據資產權力,參與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這種分配關系和分配形式,構成稅利分流理論。
三、利改稅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
所謂利改稅,就是把國營企業上繳利潤改為按照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后利潤完全歸企業自行支配,逐步把國家與國營企業的分配關系用稅的形式固定下來。這項改革的主導思想是解決國家同國營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問題,從而促進企業走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路子。這項改革是在經過近三年的試點的基礎上,從一九八三年在全國范圍內對大、中型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的第一步,即稅利并存,到今年十月一日又實行了利改稅的第二步,即逐步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稅后利潤留歸企業自行支配。這是我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進展。
利改稅的主要內容,按照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法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和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凡國營企業應當上繳國家的各項財政收入,分別按照新設計開征的稅種和新調整后的稅率的規定向國家交納稅金,即國家完全以稅收的形式聚集資金,剩余利潤歸企業自行安排使用,并最后以稅的形式把國家與企業的這種分配關系穩定下來。具體說來,首先把國家對企業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原來征收的綜合性工商稅(流轉稅)改為按產品、按行業、按各個生產環節的增值額的不同性質分別征收產品稅、營業稅和增值稅以及鹽稅,并細劃產品稅的稅目和適當調整其稅率,藉以對企業贏利水平作初步調節。接著對企業形成的純收益(利潤)在進入分配領域時,國家再按55%的比例稅率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以及對某些利潤較高的企業,按其不同情況開征收入調節稅,藉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縮小、緩和企業之間、企業與職工之間在分配上的矛盾。而對某些采掘企業由于開發資源和開發條件的差異所形成的級差收入開征資源稅,為企業在大體相同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創造條件。利改稅對國營小型企業除了適當放寬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外,仍按照集體企業的辦法向國家交納所得稅,其稅率依照調整后的新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基本上實行自負盈虧制度。這樣既適合小型企業的靈活經營的特點,又體現了國家對他們的照顧。在所有盈利的大中小國營企業按國家規定的稅種和稅率交納稅金后,余下的利潤全權由企業按照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集體福利基金的需要,自行安排。在這里既把企業和職工的經濟利益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緊密地結合起來,又貫徹了“先國家、再集體、后個人”以及。國家得大頭、集體得中頭、個人得小頭”的經濟分配原則。當然,利改稅的第二步的內容還不止這些。例如為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力分配,以及為解決國家管理指導各國營企業的發展所提供的社會條件而設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四種地方稅,這次按照利改稅主導思想的要求保留稅種,暫緩開征。第二步的改革從去年第四季度開始后,預計‘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基本上得到解決,并為打破企業內部的“大鍋飯”創造了前提條件。
可見,國營企業的利改稅,就其性質來說,是國家同企業之間的財政經濟分配關系的深刻變革,是生產關系的大調整,是生產力因素的大調動,是客觀規律的要求,也是我國財政稅收經濟法律制度的重大變革和發展。其意義和影響是很深遠的。
首先,利改稅調整了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系,解放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關于生產關系內容的規定,利改稅對我國現存生產關系中的分配關系,國營企業和職工在生產中的地位與作用及相互關系,生產資料所有制中的占有、使用和處分關系等方面都是一次比較全面的調整和比較深刻的變革。利改稅就是在堅持國營企業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性質(即保持國家對國營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前提下,改變了三種原來的經濟關系,建立了三種新型關系。一是改變了三十年來執行的統收統支的分配關系(也就是國營企業的收益全額上交,支出統一由國家財政撥款,發生虧損也由國家彌補,財政資金的收入和分配同企業的實際需要,同每個企業和職工創造的利潤的多少沒有直接關系)。建立了企業獨立經營,國家既作為政權機器憑借政治權力向企業征稅,又作為企業生產資料和新增固定資產的所有者,參與投資和分配利潤活動,取得股息紅利。國家以這種身份,同企業盈利掛鉤,實行統一征收,企業合理留利,權責自負,盈虧自理的新型的經濟分配關系。再也不是你出錢我辦廠的東伙關系。二是使企業由一個按照上級指令從事生產的機械單位或國家關的附屬機構,基本上變成能夠自主地根據需要安排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真正享有企業十個方面的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利。由過去半死不活的經濟細胞變成了充滿活力的經濟新細胞,從而使企業和職工在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三是改變了幾十年來視全民所有制國營企業財產只能由國家機構直接經營和管理,其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能不可分割,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不能分離的觀念及其做法,建立了把國營企業作為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的占用者,依法享有對一部分財產的使用支配權的新觀念及其作法。所有這些生產關系的調整和變革,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內在積極性,促使企業挖掘潛力,減少浪費,增加資金,擴大盈利,促使企業和職工自覺地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深入增產節約,提高經濟效益,實現了生產發展稅利同步增長的良性循環。
其次,利改稅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對搞活城鄉經濟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關系重大。城市是我國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教育的中心,也是現代工業和工人階級的集中之地,要貫徹“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經濟工作的總方針;要實現以大中城市為依托,形成各類經濟中心,組織合理的經濟網絡;要發揮城市的作用,就要對城市經濟體制進行綜合配套的系統改革,包括給企業下放經營管理權,給城市必要的自主權,發揮城市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組織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紐帶作用,以及充分重視和綜合運用稅收、信貸等各種經濟杠桿的作用等等。其中,增強企業的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而搞好國營企業以稅代利的改革,不僅有利于克服各企業經營好壞一個樣、職工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狀況,做到兩個不吃“大鍋飯”,建立企業對國家的經濟責任制和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制,而且有利于政企分開,打破各種條條塊塊的界限,克服條塊分割的局面,解決條條塊塊對經濟發展的束縛,真正使城市在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真正實現按城市經濟內在的聯系和規律組織城市的經濟活動。由于利改稅后的稅收制度有利于調整中央和地方、城市和鄉村的財政管理體制,擴大城市的財權,開辟城市的資金來源,加強城市資金的積累,增強城市經濟實力。由于實行利改稅后的稅收制度,開征了增值稅,有利于促進企業的改組和聯合,有利于企業向專業化、協作化的方向發展,實現企業公司之間跨行業、跨城市、跨所有制的大聯合,大協作,進而把城市經濟搞活。由于實行利改稅后的稅收制度,還能更好地綜合發揮物價、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在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智力資源、進行技術革命和技術改造方面的調節作用。這些說明,利改稅解決了城市體制改革中的許多課題,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金鑰匙和奠基石。
再次,利改稅也是我國工商稅收制度的一次全面改革,它將充分發揮稅收在取得國家財力,干預、調節社會經濟中的杠桿作用。工商稅收制度(簡稱工商稅制)是我國基本的稅收制度,既包括綜合性的工商稅,也包括工商所得稅以及地方工商各稅。我國的工商稅制是以一九五0年一月國家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為依據,統一建立新的稅收制度,并頒布了相應的各種稅收法規。迄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三十年間,經過一九五三年、一九五八年、一九七三年幾次工商稅制修正和改革,它在組織國家財政收入,平衡國家財政預算收支,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但是從五十年代后期在“左”的思想的影響下,片面追求稅制簡化,稅種一再合并,其結果稅制過死,稅種太少,稅目稅率過粗,稅收管理不嚴,稅法很不健全,國營企業竟然只征一種稅,集體企業也只征收兩種稅,許多經濟領域和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稅收參與不進去,與經營管理也無直接聯系,有稅無法,有法不依的情況嚴重,稅收的職能作用受到極大削弱。這是一個深刻的教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了適應我國新時期多層次的經濟結構和多種經營方式的客觀情況,為了實現國家對內搞活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我國工商稅制的改革勢在必行。這些年來已陸續開征了幾個新稅種和相應地制定了新稅法。而利改稅,尤其是第二步的改革,如前所述,將把國營企業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分別按照設計規定的十一種稅向國家交納稅金。其中包括新增加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五種稅,恢復和改進的稅種有營業稅、鹽稅、車船使用稅和產品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六個稅種。在此基礎上還有按稅種劃分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財政管理體制。這些便是我國工商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核心,對我國的稅制改革是個巨大的推動和發展,這次利改稅所設置規定的十一個稅種,再加上繼續執行的原有的十種稅,我國的工商稅收共二十一種。這些稅種的征收對象不同,但又能互相配合,從而使我國的工商稅制稅種齊全,結構趨于合理,既可以使每個稅種在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有利于進行經濟調整和搞活經濟,又可以加強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節和控制,保證國家有計劃地管理經濟。同時通過利改稅和稅制改革,可以建立起我國社會主義的現代稅收體系,即:(1)所得稅和流轉稅成為現代稅收體系的中心內容;(2)各類稅種配備齊全,多種稅,多次征收較為合理的稅制結構;(3)具有一定內在彈性和外在彈性,適應性較強的稅制;(4)中央稅制和地方稅制相結合,有較完善的稅收管理制度。……這些初步具有我國自己特色的稅收體系的形成和建立,對于進一步適應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對于滿足國家集中財力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的振興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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