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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實踐與法治路徑分析
發布時間 : 2022-01-08 06:05:38

當前,在大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的背景下,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構建信用修復機制,提高我國信用建設的體系化、制度化水平,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國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信用修復制度應主要針對背信和非法背信,并形成系統的法律規則。
①
信用修復是信用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失信懲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對不誠實的人采取懲戒行動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不可信的人永遠釘在恥辱柱上。在傳統征信法律體系中,信用修復機制是專門設計的,讓不可信主體有機會改正錯誤,重新做人。在我國信用建設初期,我們一直注重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設計了多種失信懲戒機制。在我國許多部級聯合獎懲備忘錄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也是主要內容。對于一定規模的不值得信任的群體,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的機會修復信用,不僅違背公平正義,還可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目前,我國在信用修復方面已經相繼建立了一些規則,但這些規則的效力水平相對較低,體系分散,規則不完善。如《征信業管理條例》主要規定了錯誤信息的更正,但對其他形式的信用修復缺乏規定;再比如,《企業信息披露暫行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主要規定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整改后的清除機制,以及被列入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企業名錄的企業,自上市之日起五年內未逾期披露年報信息或其他信息,但對其他情形的信用修復機制沒有規定的清除制度。
近年來,我國更加注重信用激勵和信用修復,促進懲戒、教育、修復三者之間的平衡,積極引導全社會真正樹立知信、守信、守信的理念。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共同處罰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矯正、積極自我更新的社會鼓勵和關懷機制,支持失信個人通過社會福利服務修復個人信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關于加強和規范失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暢通異議、投訴等救濟渠道,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制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對失信債權人信用監管的通知》也強調要完善信用修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信人名單信息公示的若干規定》規定,失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后,應當刪除失信人名單信息和失信人名單公示期。
此外,有關部門和地方出臺的信用建設立法和政策也在積極構建信用修復機制。
當前,必須正視我國信用修復制度的不足,進一步將相關制度和政策濃縮為立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修復法律體系。
②
經濟領域失信的信用修復機制
經濟領域的失信修復主要涉及兩類問題。
一、信用信息錯誤導致的信用修復問題本質上是一種信用修復。這種信用修復主要是針對信用主體對失信的錯誤和虛假信息記錄提出異議,并對相關信用信息部門和信息提供者進行相應審查,對信用主體提出的異議按相應程序進行處理,糾正錯誤信息,使信用主體恢復應有的信用評價。
二是信用主體自身原因造成的信用修復問題。這種信用修復主要包括履行債務、減少信用賬戶數量、降低信用利用率、做出承諾等。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信用主體在償還債務時不能刪除其信用記錄。比如在美國,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債權人的諒解,是信用修復的基本路徑。然而,為了充分反映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在具體操作中,我們主要采用標注不可信信息的方式來表明其信用修復的狀況。因此,這種信用修復既可以是自我修復,也可以委托相關機構幫助修復。所謂自我修復,即信用主體履行相應的債務或采取其他信用改善措施,并在其信用信息中作出相應的注釋或刪除信息進行再加工。所謂制度修復,是指相應的信用機構幫助信用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信用修復。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情況主要是信用主體正常存在下實施的信用修復。目前還需要關注異常經營情況下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主要是指破產重整下的信用修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利用破產重整機制恢復債務企業的經營能力,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但現實中,破產企業的諸多債務問題往往使企業難以擺脫各種信用懲罰,破產重整后的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非常困難,這也使愿意參與重整的企業存在諸多顧慮和現實困難,阻礙了破產重整的進行。在溫州、衢州、浙江等地,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與人民銀行等機構合作開展了多項信用修復創新,主要包括債權銀行信用修復、稅務機關信用修復、長治、佛山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等。其中,在信用信息系統中,記錄破產重整狀態,獨立說明信息主體,取得銀行等債權人的理解,恢復其正常經營狀態和正常信用狀態,是信用修復的重要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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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領域失信的信用修復機制
信用修復不僅包括經濟領域的失信修復,還包括社會領域的失信修復。傳統的經濟信用信息系統并沒有為非法活動的信用修復提供很多解決方案。一些地區在違法行為信用修復方面進行了創新探索。從杭州、南京等地的實踐來看,對違法行為的信用修復主要針對輕微或一般的違法行為。通常采用兩種類型的修復方式:第一種是糾錯修復,即信用主體糾正其違法行為后不能再記入信用記錄;第二類是補救性修復,相關部門將整改的目標任務告知不可信主體,督促其糾正違法不可信行為,并按照相應程序糾正錯誤。主體信用整改完成后,相關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未再次實施的,可以進行信用修復。
違法行為的信用修復重在違法行為是否可修復。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我們需要關注四個條件。一是信用主體主觀上是否有修復信用的意愿,即應根據信用主體的申請啟動信用修復程序。二、失信的危害程度。輕微違規和一般違規可以納入信用修復范圍,重大違規不可修復。第三,失信的客觀原因。原則上,由信用主體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失信行為應當予以修復。第四,對失信行為的主觀認知。即信用主體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通過相應的信用承諾和實際行動糾正違法行為,從而提高自身的誠信。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信用主體要進行必要的監管,進行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修復時,信用主體應當作出守法承諾。有關部門應當對信用修復申請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符合修復條件的,應當作出信用修復決定。信用修復決定應當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例如,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第十二條,深圳周邊注冊地址在明宇華苑的企業,其企業信用可分為環境誠信企業、環境保護好企業、環境保護警示企業、環境保護不良企業四個等級,依次以綠卡、藍卡、黃牌、紅牌為代表。在環境信用體系運行過程中,一些地方設計了相應的信用修復規則。對于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且被列入較低環境信用等級的企業,應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完成整改,并履行修復信用的行為。期限屆滿后,如確屬違法行為已得到糾正且不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環保部門可以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后,再決定是否提高企業的環境信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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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法律信用修復機制的基本路徑
信用修復是信用建設的基本環節和不可或缺的內容,必須納入法治軌道。筆者認為,構建法治信用修復機制的基本路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構建信用修復的基本法律規則。信用修復要與信用懲罰和信用激勵機制相銜接,注重信用的導向作用。如果不可信者的記錄可以輕易修復,就很難起到信用懲戒的作用。如果實施信用修復難度太大,就會讓不值得信任的主體難以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甚至引發相應的社會問題。將信用修復納入法治軌道,可以有效避免信用修復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和行為隨意性問題。信用修復立法的重點是明確信用修復的標準和程序,例如哪些信用條件是不可恢復和可修復的,誰來修復,如何修復,采取什么措施修復,如何對信用修復行為進行監督和監督,所有這些重大問題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但《信用信息產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等專門的信用立法,應對不同類型的信用修復問題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第二,注意區分違約修復和違法行為修復,分別設計制度。其中,違約主要屬于糾錯修復,側重于償還債務、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取得債權人諒解等。至于違法行為的信用修復,既包括糾錯修復,也包括救濟修復。對違法行為進行信用修復的重點是確定其是否可修復,包括信用修復的主觀意愿、行為的危害程度、失信的客觀原因、對失信的主觀認知等。根據這些要素,對信用修復做了更具體的規定。對于輕微違規、一般違規和重大違規,應制定不同的信用修復規則。對于違法行為的信用修復,應制定嚴格的修復程序,建立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修復承諾、信用修復決定、信用修復審查、信用修復公示等必要的法律程序,接受公眾監督。有關機關決定不予修復的,信用主體可以對有關機關的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區分信息修復和信用修復,做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由于信息不準確,信息修復開始。要修復這類問題,在保證信用主體知情權的前提下,糾正錯誤或虛假的信用信息,進而修復自己的信用。主要系統包括信息異議、異議審查、信息修改等。相比較而言,信用主體自身原因導致的不可信行為的信用修復需要考慮的因素更多,如更嚴格的審計、更嚴格的程序和規定。
第四,探索信用修復方法的類型,構建更加細化的法律規則。對于信用修復方式,需要進行分類,根據不同情況建立統一的信用修復機制,并進行相應的法律調整。根據違約或違法行為的性質,適用不同類型的信用修復制度,是構建科學信用修復機制的重要依據。目前信用修復的方式主要有四種:時間修復、注釋修復、異議修復和刪除修復。
暫時性修復& mdash& mdash保留斷裂信息的時限可以看作是一種時間修復。不良信用記錄期限屆滿時,相關信息可自動刪除,無需記錄和披露。比如美國消費者信用信息記錄原則上保存7年,破產信息保存10年。我國《信用信息行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不良信息自終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過5年應當刪除;《企業信息披露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后,應當予以除名,但再次違反年度報告或者企業信息披露義務的除外。
注釋修復& mdash& mdash對于主觀和無意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體可以提出申請,信息記錄單位將對不良信用信息進行標記。在我國一些地方,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創新也采用注釋修復法。
異議修復& mdash& mdash信用主體對虛假或錯誤的信息記錄提出異議并要求刪除或修改的,為異議修復。
刪除性修復& mdash& mdash失信行為人履行相應義務后,可以刪除不良信息。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原則上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年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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