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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9月份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發布時間 : 2021-12-16 11:06:00

9月小規模非湖北籍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來的政策是3%減2%繳納增值稅。他們現在能按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嗎?
甲:是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年前山西省鳳崗鎮第24號),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規模均小于深圳境外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使用過的貨物,按簡易法減按2%征收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以3%的稅率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使用過的貨物,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使用過的貨物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使用過的貨物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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