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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 : 2021-11-01 11:16:01
2018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出口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出口退稅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是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一)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價標準:
1.將生產企業評價標準中的“上年末凈資產大于企業上年度辦理出口退稅(不含免稅)金額”調整為“上年末凈資產大于企業上年度辦理出口退稅(不含免稅)金額的60%”。
2.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考核標準中“上一年度出口退(免)稅未申報超過6個月(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長的大型設備的除外)”的考核條件。
(二)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價次數限制。企業出口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估工作。
(3)考核標準調整后,符合第一類出口企業考核標準的生產企業可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變更管理類別。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調整。
考核標準調整后,對符合二類出口企業考核標準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調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退稅申報無紙化。
(一)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全覆蓋。各地稅務機關要利用信息技術,實現出口退(免)稅申報、發證、審批、退庫等業務的“網上辦理”,切實方便出口企業辦理退稅,提高退稅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無紙化退稅申報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2)實現一類、二類出口企業無紙化退稅申報全覆蓋。根據企業自愿原則,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的出口企業將全面實行無紙化退稅申報。
三是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一)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辦理退稅。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稅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生產企業備案、現場檢查、退稅發票開具、退稅信息傳遞等工作,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二)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防范經營風險。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企業需要,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建立內部風險管控度,構建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防范退稅代理業務風險。
四、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
(1)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短信平臺、電子郵件、微信等多種渠道開展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以方便出口企業及時收集單據并盡快辦理符合條件的退稅申報。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提醒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審核、退倉進度和申報退(免)稅時限,方便出口企業按時足額獲得出口退稅。
動詞 (verb的縮寫)實施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退(免)稅企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出口企業經營類別評估每年進行一次,并在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估結果確定后一個月內完成”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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