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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銷售如何入賬?適用稅率是多少?
發布時間 : 2021-10-09 14:24:05
企業會計人員對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將分為兩個步驟:一是不計提折舊的銷售固定資產的處理;二是出售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下面將詳細介紹固定資產銷售的會計處理和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的銷售會計處理。
1.在提到折舊之前賣掉固定資產,并做以下會計處理:
1.轉入固定資產清算: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累積折舊
貸方:固定資產(原值)
2.固定資產銷售價格。
借:銀行存款。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轉入資產處置的固定資產清算損益。
固定資產清算賬戶為借方余額的,為清算凈損失,為貸方余額的,為清算凈收益:
1.借款:資產處置損益。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2.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信用:資產處置損益。
二、出售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做如下會計處理:
1.由于折舊足夠,此時固定資產被清零:
借款:累計折舊。
貸方:固定資產(原值)
2.固定資產銷售價格。
借:銀行存款。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轉入資產處置的固定資產清算損益。
固定資產清算賬戶為借方余額的,為清算凈損失;如果是貸方余額,則為清算凈收入:
(1)借款: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2)借款:清理固定資產。
貸款:營業外收入。
出售固定資產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并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或不能抵扣)可按簡易方法減按3%減2%征收增值稅,不得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200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固定資產銷售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前自行購置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對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后自行銷售、自行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注:以上“增值稅按4%減半征收”調整為“增值稅按簡易法按3%減半征收”。
二.2009年1月1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銷售。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財政部令第36號)及36號文件有關規定,2013年8月1日前,對納稅人自用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征收消費稅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2013年8月1日前購買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的銷售以簡單收款為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并簡易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普通納稅人銷售《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當簡易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為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購進貨物的異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勞務和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消耗的外購商品(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事項。
因此,普通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專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2014年7月1日以后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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