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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人員注意!加強國務院會計人員信用管理。
發布時間 : 2021-11-01 11:15:56
為進一步加強涉稅專業服務的信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指數”)。相關內容解釋如下:
1.個人信用指標公布的背景是什么?
對涉稅服務人員實行個人信用記錄,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重點群體職業信用記錄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文件印發)提出,加強重點群體職業信用建設,建立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信用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進一步要求加快個人信用檔案建設,重點領域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其中提到,以律師、稅務代理、會計審計師、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等職業群體為主要對象,加快建立健全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收集相關人員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其中明確,將另行發布《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入賬規則》。
2.個人信用指數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個人信用指數”的具體指標。
個人信用指數包括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四個一級指標。其中,基礎信息包括四個二級指標,即:實名信息填報、涉稅專業資質、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執業記錄包括8個二級指標,分別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規定的8類涉稅業務;不良記錄包括14項二級指標,分別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6項違法行為和第十五條規定的7項違法行為,另增加一項——故意擾亂稅務機關正常稅收秩序;納稅記錄包括一個二級指標,即個人依法納稅情況。
(二)個人信用積分的計分方法。
個人信用指標的評分方式有三種:基礎信息直接評分、執業記錄累計評分、不良記錄和納稅記錄累計扣分。
(3)積分處理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
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如被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其個人信用積分計算將暫停。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退出涉稅服務失信名單,重新進入正常名單,其個人信用評分恢復計算。
3.個人信用指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是充分體現了“守信用,懲戒失信”。記錄部分采用累計評分規則,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在向多個客戶提供同一涉稅業務時,將獲得累計評分。不良記錄部分采用累計扣分規則,每違反一次法律法規就會扣相應的分數。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將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
二是合理設置指標分值。八項二級指標的執業記錄,設定差別化獎金標準;對14項不良記錄中的次要指標,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發生頻率設定累進扣除標準。
三是堅持優化納稅服務導向。明確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稅務申報代理”和“其他稅務代理”業務,并盡可能引導上述業務網上辦理,才能獲得加分,提高辦理效率,降低收付款成本。
4.如果我不同意我的個人信用記錄,我該怎么辦?
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如對信用評分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可按照《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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