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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如何扣除開辦費并代墊公司取得稅前發票?
發布時間 : 2021-10-12 13:47:48
A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全資子公司。子公司成立期間,發生的開辦費由甲公司支付,發票由甲公司開具..請問A公司作為母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對于墊資公司的開辦費應如何扣除相應的費用?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與收入直接相關的實際支出和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由于母公司支付的費用不是母公司的合理費用,不能在母公司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問題10,除《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外,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支付, 稅前扣除證明按照業務慣例支付給出資人或籌備組。 因此,如果確認籌建費用真實,且與擬籌建的新企業有關,出資人或籌備組可由負責人制作。
綜上所述,根據深圳市稅務局的規定,甲公司全資子公司成立后,可以憑應付甲公司的預收款項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以上做法僅為深圳市稅務局參考做法。非深圳企業發生類似業務,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相關辦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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