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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費如何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 : 2021-10-11 11:24:30

2020年,企業將發布全員持股激勵計劃,第一批行權時間將在2021年4月底左右。股份支付的費用由企業在2020年計提,根據人員屬性,部分費用計入研發費用。員工工資的這部分計提與否是否可以理解,只要是在最后結算日之前支付就可以扣除。這部分費用作為2020年的R&D扣除是否正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實施居民企業股權激勵計劃辦理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規定,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可以立即行使, 上市公司可以計算確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作為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并按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需要等待一定的服務年限或滿足規定的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后才能行使權利。上市等待期內會計核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計算繳納相應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后,上市公司可以計算確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作為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并按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2020年R&D費用統計中,第一批演練日期為2021年4月。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權責發生制,等待期內該費用應歸屬于2021年,而非2020年。


因此,根據權責發生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行使權利前的股權激勵費用不能作為2020年度稅前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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