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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業所得稅如何結算繳納?
發布時間 : 2021-10-05 22:21:29
征收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企業的產量、銷售額和企業應納稅額的行為,即核定征收。那么,企業結算繳納時,核定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來和丁丁·伯德一起學習吧!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介紹。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那么,如果企業按照核定的所得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就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如果是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則不需要進行最終結算。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應納稅款:
一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設置賬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是擅自銷毀賬簿或拒絕提供納稅資料;
四是雖然設置了賬簿,但賬實混亂或成本數據、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實審核困難;
五是已發生納稅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
相關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
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納稅人的月預繳或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2.納稅人應當按照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納稅額,預繳稅款。按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也可以按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3.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乙類)》,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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