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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壽命新規。
發布時間 : 2021-10-01 15:59:29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轉為商品或費用的價值,也是企業在使用年限內,因生產經營中使用固定資產而分攤的固定資產成本。
202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企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06號)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設備和器具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4號,見附件),結合其他現行有效文件,固定資產的納稅折舊年限應重組如下: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船舶、機械、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
(5)電子設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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