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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學分加扣款的相關問題你都知道嗎?
發布時間 : 2021-10-01 15:59:27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抵減應納稅額。
然而,許多企業在具體操作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下面和廣州鼎鳥財稅邊肖一起了解一些常見問題和注意事項。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納稅人。
問:納稅人在計算銷售比例時,是包括免稅銷售、查補銷售還是納稅評估調整銷售?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規定,四項服務銷售額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一般納稅人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在計算四項服務的銷售比例時,銷售金額應包括免稅銷售金額、審計補充銷售金額和計稅銷售金額。
問: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稅收政策,納稅人是以差額前的總價和額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該根據差價后的銷售額來計算。
例如
提供服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享受差額稅收政策,并按差額后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計算銷售比例時,納稅人銷售商品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前的總價及額外費用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4萬元。
那么這個比例應該按照4↑(2+4)來計算。
由于納稅人銷售的四項服務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根據規定,他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問: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條件,兼營出口服務,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請問加學分的政策是否適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和服務,存在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能計提和抵扣的進項稅額的,不得按照下列公式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能計提和扣除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總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銷售和跨境應稅活動÷當期銷售總額。
因此,如果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公司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但未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按上述規定計算。
問:加計扣除的進項稅是上期計提的。如果進項稅轉出,應在什么時候調整加計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進項稅轉出的,納稅人應當在進項稅轉出當期相應減少加計扣除。
問:如果公司有任何未被抵消的額外抵免,是否可以申請保留退稅?
你不能。
加、減、加政策是稅收優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一個額度,用于抵扣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加計扣除的金額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存稅額。
如果本期沒有沖減完成,可以沖減增加,結轉下期進一步沖減,不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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