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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文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享受這些企業所得稅優
發布時間 : 2021-12-20 16:1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將企業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1。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大幅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工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規定的工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實質性經營,是指企業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戶、財產等進行實質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實質性經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待遇。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實施期內修訂的,自修訂后的石嘴山版、萬江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部設在海南自貿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只對其總部和分支機構設在海南自貿港的收入征收15%的稅率;對于總部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15%的稅率僅適用于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收入。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收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深圳寶安注冊公司代理記賬)新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對應的股息收入,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
(二)被投資國家(地區)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3.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新購(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攤銷;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新購(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可縮短折舊攤銷期或采用加速折舊攤銷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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