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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總局發文調整孵化器科技園稅收政策。
發布時間 : 2021-11-01 11:15:34
2018年1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發布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與眾創空之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惠城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相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注冊的眾創空房間的使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方式提供給孵化器的財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為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業務租賃、研發與技術、信息技術、法務咨詢等服務。
二、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的公眾空應單獨核算孵化器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備案眾創空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和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和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本通知所稱孵化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要求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備案眾創空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保留產權土地權屬資料、產權原值資料、產權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備查,稅務機關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國家備案公開創新空自認定之日后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創建空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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