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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文明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
發布時間 : 2021-12-15 10:52:33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金融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注冊公司利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在廣告宣傳、業務推廣等方面發生的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并在下一納稅年度扣除。
二.對于已簽訂《廣告業務推廣費共享協議》(以下簡稱《共享協議》)的關聯企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業務)收入稅前扣除限額的廣告業務推廣費支出,可以從企業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共享協議收取部分或全部給另一方扣除。另一方面,南通市和增城區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不計入按上述方法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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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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