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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
發布時間 : 2022-01-21 07:46:2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科技人員職務成果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支持實施大眾創業創新國家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現就科技人員取得科技成果的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對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給予的現金獎勵,可以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的月工資和薪金收入,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和大學包括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和大學、民辦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和大學。
第三,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大學是指以財政資金設立并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大學,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科研機構和大學。
四.民辦非營利科研機構深圳安居房能否注冊公司天涯和高校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一)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民辦非企業科研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經營范圍應當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價等范圍。對經營范圍有爭議的,由稅務機關提請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
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當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辦學類型為高等教育。
(3)取得企業所得稅的非營利組織確認為免稅組織。
五、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人員,是指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任職期間,為完成或者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當公示相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松滋、南山等地的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技術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將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在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后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當簽訂技術合同,轉化科技成果,并按照《技術合同認定和登記管理辦法》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核查登記,取得技術合同認定和登記證書。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財務會計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計入享受稅收優惠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
6.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給予科技人員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將在本通知實施后36個月內支付科技人員現金獎勵。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適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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