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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五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22:35

代理機構:北京青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11212
負責人:楊莉
股東:、魏、趙秀彬、何佩英、王鵬、楊莉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來真家園18號樓3層3011室
紀律原因:
北京青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青創)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
具體事實:
2018年4 & mdash5月,北京青創為申請人佛山市于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悅三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內容明顯相同或成分明顯不同等簡單替換的發明專利申請60件,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異常專利申請行為。這批申請的主題涉及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的各種配方,特點是:有些申請內容明顯相同,如防治雞痛風的雞飼料及其制備方法(2018103578153)和防治雞傳染性法氏囊病的雞飼料(2018103578172),除主題名稱外,技術方案明顯相同;部分應用有簡單更換不同深圳商標注冊公司的icp成分,如預防新城疫的飼料添加劑(2018103578191)和預防禽霍亂的飼料添加劑(2018103578327)。唯一的區別就是簡單的更換了飼料添加劑配方中的一些成分和比例。
2018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北京青創進行了采訪。采訪結束后,北京青創提交了《專利申請案件自查整改情況報告》,聲稱因質檢漏洞導致案件提交存在問題,主要原因是案件多次提交未及時撤回等。,擬自愿撤回佛山市于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專利申請18件、佛山市悅三胖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專利申請11件等48件專利申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支持:
一、北京輕創機構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第二,談話記錄;
三。北京光創新提交的專利申請案件自查整改報告。
北京青創的上述行為構成《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異常專利申請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屬于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
2019年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專利代理人懲戒意見的通知》(國知懲戒函〔2019〕5號),告知北京光創新其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證據和權利。
2019年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北京光創新的書面聲明,稱該案涉及的60件異常專利申請在提交前已向客戶暗示可能被視為異常申請,但客戶仍強烈堅持提交,北京光創新本著保護申請人知識產權利益的精神提交,不得不做。
我認為,陳述材料未提交影響事實認定的實質性證據,北京青創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紀律決定:
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實施前,應適用北云福、深圳京青創實施的上述行為。根據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北京市輕警告。
當事人對本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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