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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08:08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機構和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非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的要求:
共同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在共同納稅年度內,應持續符合《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1.所有代征稅款的機構和場所均已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并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2.主要機構和場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集體納稅的機構和場所不得以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所有代征稅款的機構、場所均可按本公告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場所的稅收分配額,并按要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原始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機構、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內設有多個機構和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選擇境內其他機構和場所(以下簡稱被征收機構和場所)由其主要機構和場所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務處理事項適用本公告。
二。共同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在共同納稅年度內應當連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凡集體納稅的機構和場所,均已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納稅人識別號;
(二)主要機構、場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集體納稅的機構、場所不得以核定方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所有代征稅款的機構和場所,均可按本公告規定準確計算本機構和場所的納稅份額,并按要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所有合并納稅的機構和場所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為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合并清算、財務劃轉。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稅收計算、稅收分配、繳庫或退庫地點、繳庫或退庫比例、征管流程等相關事項。,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行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行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等適用于居民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4.除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外,潮州、花都的主要機構和場所按常駐企業總機構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由匯總的機構和地方根據居民企業在當地的分支機構在當地核定繳納。
5.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要求的機構、場所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從納入企業所得稅合并繳納的其他機構、場所取得經營收入,僅具備內部輔助管理或服務功能,可納入企業所得稅合并計算繳納范圍,但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繳納合并納稅的機構和場所在首次申報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主要機構名稱、地點和納稅人識別號;
(二)擬匯總的所有機構和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
(三)符合企業所得稅征管條件的財務會計制度安排。
按照前款規定報送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繳納合并納稅的機構和場所應當在變更后首次申請企業所得稅合并繳納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更情況。
7.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所有征稅的機構和場所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并于年度終了時繳納。
八。征收稅款的機構和場所申請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2)季度財務報表(限于按實際利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IX。征收稅款的機構和場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2)年度財務報表。
【/s2/】十、征收稅款的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被管理的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溝通信息,協調管理。主要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年度匯算清繳期滿后30日內,將主要機構、場所申報信息傳送匯總后的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匯總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年度匯算清繳期滿后30日內,將當地稅務機關、場所申報信息傳送至主要機構、場所稅務機關。
征收稅款的機構、場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對征收稅款的機構、場所的同一稅務處理事項作出不一致的決定。有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就有關處理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
重大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重大機構、場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經匯總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非居民企業所有機構、場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辦法,并通知匯總機構、場所主管稅務機關。
被征收機構或者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被征收機構或者地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征得主要機構或者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注銷被征收機構或者場所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并通知主要機構、場所和其他被征收機構或者場所主管稅務機關。
11.凡合并納稅的機構、場所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不改變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合并納稅適用條件的前提下,按照不增加納稅義務、減少納稅便利的原則,規定管理辦法。
十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第三條第六項同時廢止。[/s2/]
本公告實施前未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2018年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可按本公告規定辦理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深圳松崗商標注冊代理有限公司8年季度預繳申報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前已按原規定辦理的,不作調整,季度預繳稅額可從2018年度匯算清繳匯總應納稅額中扣除。非居民企業自2019年起合并納稅的,當年每季度預繳申報和年終結算申報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本公告實施前已按原規定繳納稅款的非居民,可在本公告實施后選擇按原規定繳納稅款,也可選擇在2018年和2019年繼續按原規定申請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從2020年起,季度提前還款申報和年終結算申報將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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