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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辦稅指引(一)┃ 年度匯
發布時間 : 2021-12-23 06:30:47

這幾天辦公室的朋友都在討論你退了多少錢。退稅也是各大平臺的熱門詞條,很多人還是想不通...是年度結算嗎?年度稅務結算怎么辦?我能得到退稅嗎?近日,北京稅務推出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納稅指引系列文章,教你如何進行年度匯算~
什么是年度結算?
通俗地說,年度結算是居民個人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收入(以下簡稱綜合收入)相結合的行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再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后在納稅年度內扣除已預繳的稅款,再計算應退或應補稅款,報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結算。該公式用于表示2019年的期末計算,即2019年期末計算應退稅或補稅金額= [(綜合所得-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慈善捐贈)&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19年預繳稅額,其中,綜合所得、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慈善捐贈等為2019年發生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兒童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是2019年的合格扣除。
為什么需要年度結算?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是此次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019年1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在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中,除了提高起征點、調整稅率表、增設專項附加扣除外,中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分類雙城和鹽田區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于居民個人香港注冊貸款公司在深圳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收入(以下簡稱綜合收入)。,個人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見稅法第二條)。這將有助于平衡不同的所得稅負擔,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分配的調節功能,并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稅制保持一致。由此,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結算(以下簡稱年度結算)應運而生(見稅法第十一條)。綜合年度匯算清繳收入,不僅可以使納稅人全年充分享受各種扣除、結算、納稅,還可以使一些收入高、來源多的納稅人把收入加起來,找到稅率,從而更好地體現稅收負擔能力和公平原則,對深入貫徹減稅降費政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年度匯算清繳可以更準確、更全面地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地保障納稅人權益。特別是平時不申報享受的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療等年末才能確定金額的扣除項目,可以通過年度結算進行補充享受。因此,年度匯算清繳給了納稅人檢查漏項的機會,確保他們能夠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清繳,可以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后多預繳少繳。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通常在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按月或者按月提前計算代扣代繳稅款。實踐中,由于個人收入和支出情況不同,無論采用何種預扣預繳方法,都很難使通常的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這時候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需要通過年度結算多退少補,從而達到同等情況下個人稅負水平相同的目標,這也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
什么是綜合收益?
綜合所得包括四項: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綜合收益年度結算是否涉及其他收入?
在綜合收益年度結算中,僅結算了納入其范圍的四項收入,不包括營業收入、利息分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和意外收入;也不包括納稅人選擇不計入綜合所得的年度一次性獎金。
每年結算的年份是哪一年?
年度結算年度為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結算時的收入和扣除額為實際收入和符合條件或規定標準的實際支出或費用。比如實際工資是2019年12月31日,那么就屬于2019年;實際工資是2020年1月1日,所以屬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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