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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附解讀
發布時間 : 2021-12-16 11:30:43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稅收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現就稅收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加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企業納稅人設立的,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評估后,2019年前黃立在深圳注冊的公司的納稅信用等級不再評估,機構存續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有關規定》。
二、自2020年度評價開始,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評分辦法中的評分規則。最近三個評價年度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分;如果最近三個評價年度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則從90分開始評分。
三.自2019年度評估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因評價指標得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D級評價直接留成調整為次年評價時,扣11分;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等級,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等級不追溯調整。對直接評級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2年后,第三年的納稅信用等級不為A級。
4.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填寫《納稅信用再評價(核查)申請表》,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年度評價進行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為納稅人提供復核自助查詢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抖愂盏置夤芾磙k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抵免管理若干業務維度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訂版)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抵免補充評價和重新評價的公告》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抵免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精簡機構、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進服務的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稅收信用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收信用管理條例》,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14年以來,按照《規劃綱要》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信用管理規范性文件,形成了涵蓋信息采集、等級評定、動態調整、結果申請、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環節較為完整的稅收信用體系。稅務部門每年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實行分類服務和管理。為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優化服務措施,結合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和納稅人的意見建議,經反復研究論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出臺了兩增兩調的改進措施,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審查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評分適用規則,調整保持D級評價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相關標準。通過上述措施,納稅人可以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稅收合規,優化營商環境。
二。非獨立會計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估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以前沒有作為獨立納稅人參與過納稅信用評價。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一些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對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等級有著強烈的愿望。為深入貫徹簡政放權、強化監管、完善服務的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自愿參加納稅信用評價。具體而言,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再評估申請表》(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再評估和再評估的公告》(2015年第46號))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估。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證相關社會主體應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將與其他正常參與企業一樣,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調整納稅信用評估的評分規則
在原有的納稅信用評價評分方法中,起點是這樣的:在一個評價年度內,如果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則從100分開始評分;非經常性指標缺失,從90分。缺少非經常性指標,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稅人沒有納稅評估、大型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機關組織稅務檢查的記錄。為提高納稅人被評為A級、B級的概率,《公告》將納稅人只要在最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評級由100分調整為100分,大大增加了100分企業的數量。這一規則將從2020年評估開始適用,往年做出的評估結果不追溯調整。
四。論稅收信用評級保留規則的調整
稅務機關按照鼓勵人守信用、懲罰失信人的原則,對???、增城和管理地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提供分類服務。其中,對于D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應采取的措施中,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不評價為A級。為更好地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告》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兩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年度指標得分低于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D級評價直接保留調整為次年評價時,扣11分;對于直接評級的D級納稅人,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評級為A級。直接評級是指《稅收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被直接評為D級。
根據上述調整,如果第一年指標得分較低的企業被評為D級,則第二年合規狀況改善的,稅收抵免不再評為D級。適當扣款代替保留D級2年,既落實了失信懲戒原則,又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提升信用狀況。為支持企業盡早提升納稅信用狀況,省級稅務機關應在2020年11月底前積極調整其2019年度水平,對往年已評估的水平不再進行追溯調整。本規則直接適用于2020年及以后的評價。
五.審查評價指標
為優化納稅服務措施,《公告》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再評價的基礎上,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的復核機制,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對指標評價意見不一致的納稅人,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填寫《納稅信用再評價(核查)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將于4月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調整,并按時發布和提供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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