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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美國專利必須主動公開哪些重要信息?
發布時間 : 2022-09-17 14:04:08

申請美國專利必須主動公開哪些重要信息?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申請專利時公開參考資料的義務,即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之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在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而檢索的信息或者審查結果的信息;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而我國專利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公開參考資料(或現有技術)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外,法律并未明確申請人未準確披露參考資料(或現有技術)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申請美國專利時,從專利申請的提交到專利授權過程,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所有人(主要是發明人和實踐中的內部和外部律師)都有義務自愿向USPTO提交對專利申請的批準有重要影響的已知信息。這類信息主要包括現有技術中的參考文獻,以及現有的公開使用和銷售信息等。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USPTO發現申請人故意不提交已知的重要信息,將拒絕授權。即使我們有幸獲得授權,如果將來原告以此專利提起訴訟,被告可能會發現原告之前故意不提交,可能導致專利權無法執行,原告敗訴。
在實踐中,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法律并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做專門的檢索才能找到重要的信息,比如參考文獻,并提交。如果知道這種信息,可以提交。
其次,不符合“有利于專利性的材料”的資料是不需要提交的,所以不需要提交大量的技術背景文件,也不需要湊數。作者在美國代理過多家外國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只提交發明人提供的參考文獻和其他國家專利局在同一家族專利申請中引用的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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