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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 : 2022-01-25 08:05:55

為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加強監管完善服務稅制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精神,現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處理辦法》的公告
為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加強監管完善服務稅制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精神,現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特此公告。
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目錄(2017年版)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管辦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規范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惠項目,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項目和國務院、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包括免稅收入、減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舊、減免稅收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率、稅收抵免等。
第三條名稱、政策大綱、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信息、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等。優惠項目詳見本公告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和更新。
第四條企業享受的優惠項目實行自主辦理、申報享受,并保存相關資料備查。企業應根據經營情況和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項目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按《目錄》所列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集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信息,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憑證、文件、賬簿、說明等信息。留存信息備查分為兩類:主要留存信息備查和其他留存信息備查。主要留存備查信息由企業根據《目錄》所列信息清單編制,其他留存備查信息由企業根據優惠條件編制。
第六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收集整理留存的全部資料備查,供稅務機關核對。
第七條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或者享受的優惠項目按規定分別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項目或者項目分別收集、保存信息備查。
第八條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和實行合并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項目的,由居民企業總機構和進行合并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征收并保存資料備查。實行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場所,如能按規定向深圳市專業代理公司登記享受優惠事項,由實行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場所負責收集、留存參考資料。同時,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實行合并納稅的,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參考資料清單發送至總行和實行合并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
第九條企業對優惠事項中留存備查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企業留存備查的信息,自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之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管理優惠項目,嚴禁擅自改變優惠項目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進行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中,企業應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內提供留存信息備查,以證明優惠項目符合條件。其中,國家規劃布局中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重點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享受優惠項目的企業,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應按《目錄》后續管理要求所列清單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后發現不符合優惠項目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整,依法繳納稅費和滯納金。
第十四條企業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資料備查,或者提供的留存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狀況、相關技術領域、行業、目錄、資質證書等不一致的。,且無法查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后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辦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田門、大嶺山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5日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管辦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規范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惠項目,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項目和國務院、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包括免稅收入、減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舊、減免稅收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率、稅收抵免等。
第三條名稱、政策大綱、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信息、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等。優惠項目詳見本公告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和更新。
第四條企業享受的優惠項目實行自主辦理、申報享受,并保存相關資料備查。企業應根據經營情況和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項目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按《目錄》所列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集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信息,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憑證、文件、賬簿、說明等信息。留存信息備查分為兩類:主要留存信息備查和其他留存信息備查。主要留存備查信息由企業根據《目錄》所列信息清單編制,其他留存備查信息由企業根據優惠條件編制。
第六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收集整理留存的全部資料備查,供稅務機關核對。
第七條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或者享受的優惠項目按照規定分別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項目或者項目分別收集、保存信息備查。
第八條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和實行合并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項目的,由居民企業總機構和進行合并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征收并保存資料備查。實行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場所按照規定可以獨立享受優惠項目的,由實行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場所負責收集、留存參考資料。同時,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實行合并納稅的,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參考資料清單發送至總行和實行合并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
第九條企業對優惠事項中留存備查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企業留存備查的信息,自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之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管理優惠項目,嚴禁擅自改變優惠項目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進行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中,企業應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內提供留存信息備查,以證明優惠項目符合條件。其中,享受國家規劃布局中集成電路制造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重點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項目的企業,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應按《目錄》后續管理要求所列清單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后發現不符合優惠項目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整,依法繳納稅費和滯納金。
第十四條企業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資料備查,或者提供的留存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狀況、相關技術領域、行業、目錄、資質證書等不一致的。,且無法查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后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的公告》
【/s2/】為實施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和完善服務的稅制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修訂并重新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釋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5年,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改革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全面取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批管理,全部實行備案管理。該辦法通過簡化納稅流程、精簡涉稅信息、統一管理要求,為企業及時準確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便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簡政放權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加強監管和改善服務,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并重新發布了《辦法》。
二。重大變化
(一)簡化優惠項目的處理方式
根據《辦法》,企業所得稅的所有優惠項目均通過自主辦理、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等方式辦理。企業無需辦理備案手續,在年度納稅申報前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表》、《納稅人分支機構備案優惠項目清單》及享受優惠項目所需的相關資料,即可享受優惠項目。所有原始備案信息將作為留存信息保存在企業中備查,以便稅務機關根據需要提供后續核查。
(二)更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修訂《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編制《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一是優惠項目項目名稱統一,在《目錄》、《減免稅政策代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統一優惠項目名稱。,方便企業查詢和使用。二是對優惠項目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同時,完善了政策摘要和主要政策依據的內容,細化了主要留存信息以備日后參考。三是增加了后續管理要求的項目,明確了優惠項目后續管理的相關要求。
(三)加強對留存信息的管理,以備將來參考
留存備查信息是指與企業享受的優惠項目相關的合同、協議、憑證、憑證、文件、賬簿、說明等信息,用于核實企業是否符合相關優惠項目規定的條件。由于企業的情況不同,很難列出所有留存的信息供將來參考。因此,《辦法》將備查留存信息分為主要留存信息和其他備查留存信息。企業應根據《目錄》所列清單,收集整理主要留存信息備查,其他留存信息備查由企業根據優惠項目自行收集,幫助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做出準確判斷。
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企業所得稅制,跨地區合并納稅企業享受優惠項目的,由總行負責統一收集、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但分支機構按規定可以自主享受優惠項目的,由分支機構負責收集、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例如,位于西部地區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位于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并享受優惠項目的,分支機構負責收集留存相關信息備查,同時將留存備查信息清單提供給總行匯總。
留存信息備查是企業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項目要求的直接依據。企業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前,應全面收集、整理、認真判斷。企業完成匯算清繳后,留存備查的數據由稅務機關收集整理核實。如企業享受《目錄》第一項優惠,并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則應于4月30日同步收集整理第一項優惠的留存參考資料。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場所,可按規定自主享受優惠事項。最終結算后,除需要收集整理留存參考資料外,還應將留存參考資料清單報送總行匯總。例如,位于西部地區的企業分支機構享受《目錄》第63項優惠的,分支機構將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并于4月30日同步收集整理第63項優惠留存參考資料,并將參考資料清單報送總行匯總。
(四)重申企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企業有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權利,也有依法按時、如實申報、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和場所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辦法》實施后,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項目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目錄》所列優惠時間在預繳申報時或年度納稅申報時享受優惠項目。
享受優惠項目后,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信息備查,并對留存信息備查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資料備查,或者提供留存資料備查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情況、相關技術領域、行業、目錄、資質證書等不一致的。,且不能證明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或者存在欺詐行為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
(五)后續管理要求
為加強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對企業享受的優惠事項進行后續管理,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資料備查。其中,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有關規定,如享受《目錄》第30至31項、第45至53項、第56至57項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優惠項目,企業在匯算清繳后,應遵循《目錄》后續管理要求。如企業享受《目錄》第45項優惠,并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的,應于4月30日同時收集整理留存信息備查,并按照第45項優惠后續管理要求項所列信息清單,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其他優惠事項的核定,由各省(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統一安排和后續管理進行。
三。實施時間
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結算及后續年度優惠事項的辦理。企業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無需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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