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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編分享:防御商標不被撤三的絕招
發布時間 : 2022-01-09 06:30:49

3.在撤回程序中,商標注冊人提交其在核準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時,可以延伸至與核準商品類似的其他商品。在類似商品上使用商標也可以使注冊商標在批準的商品上保持注冊狀態。千百惠·邊肖分享了:防守型商標不被從第三名移走的訣竅。
審查商標
編者按
1。商標注冊人在慶典上的禮品或紀念品上使用商標,這是消費者的商業用途,可以斷定已經在商標法意義上使用過。因此,本案對于防御性商標注冊人的借鑒意義在于,慶?;顒又械亩Y品或紀念品的證據可以作為撤銷程序中的使用證據,防止相關類別的偃師市、寶安區商標因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
建議以后聚會多慶祝,多送紀念品,哈哈??!防御商標認可的商品為鋼筆的,使用鋼筆作為紀念品;如果防御商標認可的商品是鉆石,將發放鉆石。但記得在紀念品上標注防御商標?。。?/p>
2.在撤回程序中,商標注冊人提交在核準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時,可以延伸至與核準商品類似的其他商品。在類似商品上使用商標也可以使注冊商標在批準的商品上保持注冊狀態。
詳見以下判決書全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17)京2424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查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78號3801室。
法定代表人:趙長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 *,北京市中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中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陸金北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上訴人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西恒大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恒大公司)發生行政爭議,不服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字第29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7年6月27日,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委托代理人蔡、上訴人恒大地產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振秋、李婷、上訴人江西恒大公司委托代理人來我院接受詢問。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
復審商標為恒大商標第853410號,于1994年6月24日申請注冊,1996年7月7日獲準注冊。被批準用于第14類:貴金屬及其合金;貴重金屬餐具;廚房用貴金屬容器;貴重金屬廚具;切刀;叉子;金、銀和勺子以外的器具;貴金屬過濾器;貴金屬茶具;貴金屬牙簽盒;貴金屬毛巾架;貴金屬盒;貴金屬錢包;仿金制品;鍍金產品;珠寶;珠寶;和貴金屬紀念品;鐘表及其零件。商標專用權于2016年7月6日到期,江西恒大已申請續展。
2014年10月21日,恒大地產公司以該商標已連續三年停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2015年6月15日,商標局做出商標撤銷決定。【2015】Y004534號“關于恒大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決定”為復審商標,以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為由,駁回恒大地產公司的撤銷申請。
恒大地產公司不服商標局維持決定,于2015年8月3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主要原因如下:江西恒大向商標局提供的證據未經恒大地產公司質證,恒大地產公司無法得知江西恒大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對其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恒大地產公司委托的專項調查人員通過實地走訪、網上調查、檔案查詢等方式,發現江西恒大公司連續三年未在其所有獲批產品上使用復審商標。
在商標復審階段,江西恒大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1.審查商標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為南昌東方星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裸色實業有限公司;
2.南昌東方星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恒大牌計時產品的銷售發票及收據;
3.南昌東方星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與南昌尚易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江西電商網上商城合同;
4.南昌尚易傳媒有限公司發布恒大系列品牌廣告的合同、發票及相關宣傳報道;
5.2012年10月15日,江西恒大公司委托江西干銀科技有限公司代其辦理恒大銀獎合同及發票;
6.2012年12月21日,江西恒大公司從南昌裸奔實業有限公司和南昌金昌經銷部購買了恒大勛章的合同和發票。
2016年4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恒大商標第853410號撤銷復審決定(簡稱被訴決定)。決定認定,復審商標核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本案的焦點是審查該商標在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是否在指定商品上公開、真實、合法使用。本案中,江西恒大公司分別許可南昌東方星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裸色實業有限公司在第十四類鐘表等商品上使用復審商標。但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并不能證明被復審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復審商標的具體使用必須結合被許可人的實際履行情況確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江西尚易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代理恒大系列產品,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江西尚易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西晨報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簽訂《江西晨報分類廣告認知度書》,但廣告內容僅為代理恒大產品的聲明,與被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無關;江西尚易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寶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支付廣告費,但江西恒大未提供具體廣告內容和廣告形式的證據,僅憑1600元的廣告發票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公示。江西恒大委托加工采購恒大獎牌,但未能提交其對外銷售獎牌的證據,即江西恒大未將獎牌投入商業流通。
而且根據常識經驗,企業定制的帶有企業名稱的紀念章,通常是作為紀念品贈送給相關客戶或消費者,而不是在公開市場上面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商業銷售。因此,江西恒大的上述行為不能證明其實際使用了復審商標;2014年8月4日,復審商標被許可人南昌東方星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尚易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標有復審商標的鐘表,但考慮到南昌東方星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標有復審商標的商品金額僅為76元,銷量很小, 可以認定,該行為是以規避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維護其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而非將重新審查后的商標用于真正的商業目的。
因此,上述發票難以全面、真實地反映商標法意義上被復審商標的真實使用情況。因此,江西恒大提交的所有證據均不能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真實合法地使用了復審商標。綜上,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和2014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復審商標。
【/s2/】江西恒大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s2/】一審訴訟階段,江西恒大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了深圳注冊公司冒名辦理司法程序的以下證據:【/s2/】
1.準備審查核準商品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包括:2013年11月2日江西恒大公司在《證券時報》發布的關于設立江西恒大貴金屬交易中心的公告;江西恒大公司于2014年6月向南昌市政府提交的設立恒大金屬交易中心的申請;2014年10月,南昌市人民政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交《關于批準設立恒大金屬交易中心申請的請示》;2015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批準成立恒大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恒大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標復審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查看恒大商標在貴金屬及其合金上的使用證據。包括:2016年3月15日恒大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與上海銀天歸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及發票;2016年3月31日,交易中心與金燕(深圳)貴金屬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及發票;交易中心宣傳冊,恒大20g、100g、1000g銀條照片。
3.復審商標恒大在40級金屬熱噴涂、金屬處理、焊接服務中知名應用的證據。包括2015年第40類焊接及金屬加工服務中恒大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回復。
4.相關參考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興中字第335號行政判決書。
上述事實有被復審商標的商標檔案、被訴決定書、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當事人在復審階段和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陳述等佐證。
【/s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適用2014年商標法,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2001年商標法,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江西恒大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了商標法意義上的鐘表及其零部件、貴金屬及其制品,被訴決定的相關認定正確。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了銀紀念章上的復審商標,且銀紀念章屬于貴金屬紀念品,故該復審商標使用于公司認可的貴金屬紀念品上。被告人決定的相關認定錯誤應當予以糾正。經核準在復審商標中使用的珠寶、首飾、仿金制品、鍍金制品、貴金屬紀念品屬于類似商品,應當保留復審商標在這些商品上的注冊。被申請人認定,被復審商標未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用于核準的商品類別,屬于事實錯誤,應當予以更正。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1 .撤銷被訴決定;2.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新的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恒大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上訴理由是,雖然江西恒大委托他人制造了標有復審商標的銀牌,但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銷售了該銀牌,因此不能證明其使用了復審商標。
恒大地產公司上訴的主要理由如下:1。一審法院認定,重新審查的商標用于貴金屬紀念品,認定事實有誤。二、一審法院關于審查仿金產品中的商標問題;認為鍍金物品上的注冊應該保留是錯誤的。
江西恒大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根據上述法律的立法目的,注冊商標已經在批準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可以保留注冊,也可以保留在與該商品類似的批準使用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冊,撤銷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冊。
本案中,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委托他人制造1000枚銀牌,并標注了復審商標,各方均無異議。江西恒大公司制作了上述1000枚銀質紀念章,通常用于贈送客戶或對外銷售。無論送人還是出賣,都是對消費者(顧客)的商業使用行為,一審法院并未認定不當。《類似商品和服務清單》中沒有銀牌商品,因此該商品應被認定為商標評審中批準使用的商品中的貴金屬紀念品。因此,在規定期限內,復審商標使用在貴金屬紀念品上,復審商標在該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保留。
一審法院認定,商標評審中核準使用的商品中的珠寶、首飾、仿金制品、鍍金物品、貴金屬紀念品為類似商品,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鑒于在貴金屬紀念品上使用復審商標,還應保留珠寶、首飾、仿金制品、鍍金制品上的復審商標注冊。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恒大地產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二審訴訟費100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各負擔50元(均已交納)。
這個判決是最終的。
審判長劉輝
劉慶輝法官
毛·田鵬法官
2017年5月19日
書記員劉
(文章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關鍵詞:申請商標商標撤三申請上一篇:千百惠小編解答:出納員工借款應該如何記賬 下一篇:千百惠小編詳談:如何簽好股權轉讓協議